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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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1660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轶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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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16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轶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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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602民初11660号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轶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轶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15454.94元,并赔付利息损失(2021年3月8日前为21822.79元,2021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以115454.94元为基数按2021年12月27日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8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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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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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1660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轶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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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16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轶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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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轶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166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15454.94元,2021年3月8日之前利息:21822.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454.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逾期付款利息至起诉日止共计3078.8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邓平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向阳、韩彩利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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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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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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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16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轶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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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1660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轶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2-01-19 08:42:29 信息来源:区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轶风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初心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166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15454.94元,2021年3月8日之前利息:21822.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454.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逾期付款利息至起诉日止共计3078.8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邓平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向阳、韩彩利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承办人邓平平、书记员唐月 联系电话:承办人0575-89186808、书记员0575-89192129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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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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