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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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康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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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3财保1007号 | - |
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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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27 |
2 |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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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执2839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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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04 |
3 |
宁夏宝廷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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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181民初2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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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10 |
4 |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廷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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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181财保1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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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24 |
5 |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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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8民终21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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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30 |
6 |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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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执2839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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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8-04 |
7 |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狮吼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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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6民初12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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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11 |
8 |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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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4民初9939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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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30 |
9 |
申请保全人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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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302执保350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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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01 |
10 |
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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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30财保34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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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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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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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00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同同仁合精密模型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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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0031号深圳市同同仁合精密模型制造有限公司: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同同仁合精密模型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同同仁合精密模型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税款抵扣差额13606.84元;二、驳回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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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2 |
(2019)粤0307民初2003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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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00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同同仁合精密模型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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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0031号深圳市同同仁合精密模型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时间:2019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大鹏法庭第二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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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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