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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亿科技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朗山路25号永合高分子研发大厦3栋206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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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恢131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宇
    董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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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22
    2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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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恢1315-131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宇
    董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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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18
    3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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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97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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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28
    4

    张宇、董恒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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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8160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宇
    董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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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2-22
    5

    张宇、董恒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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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8159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宇
    董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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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2-22
    6

    董恒、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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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6394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申请执行人-董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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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06-22
    7

    姚雨、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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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597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姚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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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09 2020-06-22
    8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大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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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03民初180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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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0-04-13 2020-07-22
    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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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财保50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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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3-19 2020-12-31
    1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尤明洲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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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保611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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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3-19 2020-06-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536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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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369号 人事争议

    原告- 陈业佳 当事人-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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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69号之一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业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693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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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2

    (2021)粤0305执1536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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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368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徐嘉铭 当事人-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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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68号之一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嘉铭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693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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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3

    (2020)粤0305执141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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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10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董恒 被告-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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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100号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董恒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71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1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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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4

    (2020)粤03执52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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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520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 曹煜 尤明洲 福建亿信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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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208号深圳市汉亿科技有限公司、尤明洲、曹煜、福建亿信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9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2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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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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