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西草资源

    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新加坡产业园鸿翔路5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0104民初1221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10-02
    2

    胡梅与唐开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民初5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胡梅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07-23 2020-08-27
    3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京0105民初3376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07-20 2018-12-31
    4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京0105民初4011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06-28 2018-10-13
    5

    王浩与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7)鄂0105执173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王浩
    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8-03-30 2018-04-09
    6

    毛冉冉与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6)鄂0105民初418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毛冉冉 收起

    ... 展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6-12-28 2017-03-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民初5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胡梅 当事人- 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云南益新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唐开阳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578号原告胡梅诉被告唐开阳及第三人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益新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云01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元,由原告胡梅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57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0-07-30
    2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民初5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胡梅 当事人- 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唐开阳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578号原告胡梅诉被告唐开阳及第三人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梅主张:2016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益龙万象家乐福负一楼B-124号店铺(原为:“百草童话”精油护肤品专营店)转让给被告使用。《店铺转让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被告(乙方〉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分批向原告(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此外原告(甲方)不得向被告(乙方)索取任何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8.2约定:“如果被告(乙方)违反本协议,则原告(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乙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2017年1月1日原告已经将店铺交与被告使用,但至今没有收到过被告的转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80000元转让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6670元(80000元×(4.35%÷12)×23个月=6670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并承担10000元违约金,以上费用合计96670元人民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包含答辩期),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上午九时三十分(2020年7月22日)在龙泉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0-04-2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