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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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蒲完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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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1执恢22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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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12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郭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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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1执69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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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30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田东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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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1执69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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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30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巴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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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1执68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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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1-06-20 | 2021-06-30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贾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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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1执68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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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1-06-20 | 2021-06-30 |
6 |
张福明、任文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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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1执6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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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18 |
7 |
郭登富与诸娇、唐锦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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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1民初73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郭登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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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24 |
8 |
周振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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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1执保201号 | - |
当事人-周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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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30 |
9 |
吴强,唐润秋,都江堰市南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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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1执保183号 | - |
当事人-唐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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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30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王正勇、金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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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1民初1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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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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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81民初1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郭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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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G52 | 2020-11-22 |
2 | (2020)川0181民初22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程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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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20-08-10 |
3 | (2020)川0181民初225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赵文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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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20-08-10 |
4 | (2020)川0181民初226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程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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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20-08-10 |
5 | (2020)川0181民初1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郭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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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G69 | 2020-06-09 |
6 | (2018)川01民初1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川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川洲际中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铃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敬杰 黄瑞维 敬良全 敬天良 敬浩城 敬金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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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20-05-26 |
7 | (2019)川0181民初65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赵强 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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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G46 | 2020-04-23 |
8 | (2019)川0181民初7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孙明伟 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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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G46 | 2020-04-23 |
9 | (2019)川0181民初83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刘亚 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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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G46 | 2020-04-23 |
10 | (2019)川0181民初7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陶西全 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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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G46 | 2020-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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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81民初47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杨红信用卡借款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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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4794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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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47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杨红信用卡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6月13日结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81004.20元,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约定计算)。案件诉讼费1826元,由被告杨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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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2 |
(2018)川0181民初47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黄永刚信用卡借款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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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4793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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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47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黄永刚信用卡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截至2018年6月13日结欠本金及利息合计80930.37元,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按《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约定计算)。案件诉讼费1824元,由被告黄永刚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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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诉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洲际中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都江堰铃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敬杰、黄维瑞、敬良全、敬天良、敬浩城、敬金妍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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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洲际中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都江堰铃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敬杰 黄维瑞 敬良全 敬天良 敬浩城 敬金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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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诉被告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洲际中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都江堰铃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敬杰、黄维瑞、敬良全、敬天良、敬浩城、敬金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1民初197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及起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6月10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第一法庭(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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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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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申7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何蕴洁 再审被申请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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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何蕴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申77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的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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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5 |
(2018)川0181民初47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黄永刚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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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479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黄永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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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47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黄永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等合计80930.37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03月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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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6 |
(2018)川0181民初47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杨红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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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479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杨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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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47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杨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行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等合计81004.2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03月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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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7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陶西全、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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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87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陶西全 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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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81民初28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陶西全、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在维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承担。因陶西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陶西全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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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8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何天乐、罗泽珍、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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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87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何天乐 罗泽珍 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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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81民初28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何天乐、罗泽珍、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在维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承担。因何天乐、罗泽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何天乐、罗泽珍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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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9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李军、梁发树、蒙晓花、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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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87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李军 梁发树 蒙晓花 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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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81民初28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李军、梁发树、蒙晓花、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在维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承担。因李军、梁发树、蒙晓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李军、梁发树、蒙晓花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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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10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黄强、吴翠华、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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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87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黄强 吴翠华 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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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81民初28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黄强、吴翠华、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在维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承担。因黄强、吴翠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黄强、吴翠华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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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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