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卫传罚〔2019〕126号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二、对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三、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罚款。上述三项合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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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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