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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8楼3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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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张奈、周素芹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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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40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奈 周素芹 柳永诠 柳长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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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408号柳永诠、张奈、周素芹: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张奈、周素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柳永诠向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本金1928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的利息以20376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9282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2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8年8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本金298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98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从2020年12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扣减330817.13元)、违约金(以3937910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8年8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柳永诠提供质押的2540万股*ST聚龙股票(证券代码:300202)、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154万股*ST聚龙股票(证券代码:30020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482万股*ST聚龙股票(证券代码:30020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柳永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柳永诠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张奈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柳永诠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八、被告柳长庆对本判决第二、五项确定的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周素芹对本判决第八项确定的被告柳长庆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十、驳回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张奈、周素芹共同负担受理费2019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8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22年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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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0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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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8377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王助理 冷水江聚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被告-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冷水江聚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奈 周素芹 冷水江聚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柳永诠 柳长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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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深 圳 前 海 合 作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91民初8377号 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素芹、张奈、柳长庆、冷水江聚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冷水江聚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原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素芹、张奈、柳长庆、冷水江聚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冷水江聚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837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8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永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53433070.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3433070.7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柳永诠质押给原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8828800股“*ST聚龙”(证券代码为300202,托管单元为393218)股票及相应孳息享有质权,并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上述财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素芹、张奈、柳长庆对被告柳永诠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冷水江聚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其认缴的出资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冷水江聚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其认缴的出资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460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素芹、张奈、柳长庆负担案件受理费30910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36907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6012元,本院予以退回3091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素芹、张奈、柳长庆径付原告。被告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素芹、张奈、柳长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910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王助理 联系电话:0755-86705770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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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5
    3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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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8376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王助理 冷水江聚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被告-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冷水江聚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奈 周素芹 冷水江聚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柳永诠 柳长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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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深 圳 前 海 合 作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91民初8376号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周素芹、张奈、柳长庆、冷水江聚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冷水江聚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原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周素芹、张奈、柳长庆、冷水江聚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冷水江聚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837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8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67947271.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7947271.4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给原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10952000股“*ST聚龙”(证券代码为300202,托管单元为393218)股票及相应孳息享有质权,并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上述财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柳永诠、周素芹、张奈、柳长庆对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冷水江聚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其认缴的出资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冷水江聚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其认缴的出资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254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周素芹、张奈、柳长庆负担案件受理费3817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43731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461元,本院予以退回3817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周素芹、张奈、柳长庆径付原告。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周素芹、张奈、柳长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817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王助理 联系电话:0755-86705770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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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5
    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张奈、周素芹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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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40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素芹 张奈 柳永诠 柳长庆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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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1408号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张奈、周素芹:本院受理的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张奈、周素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柳永诠向原告归还本金19282万元,并自2020年12月20日之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算以本金2037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支付利息1324440元(20376万元*9%*26天/360天);自2021年1月15日之日起以本金192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支付利息至全部本金及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1年1月15日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利息为9544590元=19282万元*9%*198天/360天)。2.判令柳永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违约金为74175000元=23000万元*1075天*0.0003)。3.判令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归还本金2983万元,并自2020年12月20日起以本金298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支付利息至全部本金及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欠付利息为1339662.87元,即2983万元*9%*224天/360天计算欠付总利息,再减去2021年4月8日已付部分利息330817.13元)。4.判令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自2018年8月11日起以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付未付的本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违约金为12829711.59元)。5.判令柳永诠对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第3项、第4项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柳永诠的第1项、第2项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柳长庆对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第3项、第4项、第6项债务(含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身债务及连带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原告以柳永诠提供质押的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202,证券数量:2540万股)、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聚龙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02,证券数量:154万股)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判令原告以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聚龙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02,证券数量:482万股)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0.判令张奈对柳永诠的第1项、第2项、第5项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对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连带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判令周素芹对柳长庆的第7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万元、保全保险费67612元由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张奈、周素芹共同连带承担。】、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如下:冻结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张奈、周素芹银行存款322036016.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由审判长李杰、审判员王泳涌、汪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09:15在本院新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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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9
    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柳永诠,张奈,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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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初2520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奈 柳长庆 柳永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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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初2520号柳永诠,张奈,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本院受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柳永诠,张奈,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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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6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张奈,柳长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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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初2502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张奈 柳永诠 柳长庆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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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初2502号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张奈,柳长庆:本院受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张奈,柳长庆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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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7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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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9863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被告- 柳长庆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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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9863号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本院受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民事诉讼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月19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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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7
    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张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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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初2932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奈 柳永诠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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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初2932号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张奈:本院受理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张奈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另外,本案将于2022年2月1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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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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