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深圳楚星恒基纺织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363-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楚星恒基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5-12-27 | 2017-05-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35-2号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楚星恒基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35-2号邢书英(女,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西塘村民小组西雅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11081196308144987):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楚星恒基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深圳楚星恒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5-03-25 |
2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35-1号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楚星恒基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35-1号邢书英(女,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西塘村民小组西雅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11081196308144987):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楚星恒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星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鹰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原告楚星公司提供了采购合同、发货单、对账单、支票、付款协议,请求判令:1.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货款650306.5元以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车燕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房嘉敏、邓剑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0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5-01-2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