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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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洪杰、俞琼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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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12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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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4-03 |
2 |
祝丹与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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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732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祝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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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2-01 | 2020-06-15 |
3 |
章国泉、章国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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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563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章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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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4-06 |
4 |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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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33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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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11-27 |
5 |
福州榕辉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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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66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州榕辉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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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19-11-26 |
6 |
海宁弘丰经编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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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1执恢9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宁弘丰经编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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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19-09-06 |
7 |
诸暨市红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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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执恢1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红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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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19-08-12 |
8 |
桐乡市洲泉新艺鞋材厂、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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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3执恢55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新艺鞋材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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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0-16 |
9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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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执93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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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9-03 |
10 |
杭州达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布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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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489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达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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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9-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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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民辖终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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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2 |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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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23 |
3 |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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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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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733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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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判决公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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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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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四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91330109762029539F):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055.37元及利息(以235055.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3元、保全费169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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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2 |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判决公告(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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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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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三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914411700592438523X):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055.37元及利息(以235055.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3元、保全费169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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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3 |
(2018)浙0109民初6009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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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被告- 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朱洪杰 俞琼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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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106号楼5层)、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诉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俞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2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75059.85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86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二、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3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33017.8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153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复利;三、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28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126255.8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1639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复利;四、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3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525040.66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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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4 |
(2018)浙0109民初600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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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被告- 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朱洪杰 俞琼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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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106号楼5层)、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诉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俞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原告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五、六项如下:1.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75390.68元,以及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86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2.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33017.80元,以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53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复利;3.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126255.80元,以及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639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复利;4.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525040.66元,以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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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5 |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传票公告(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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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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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二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914411700592438523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18)粤19民辖终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八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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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6 |
(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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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被告- 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朱洪杰 俞琼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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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106号楼5层)、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诉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镇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佳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朱洪杰、俞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75390.68元,以及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86478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2.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33017.80元,以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5309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的复利;3.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6126255.80元,以及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罚息及以期内利息1639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0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复利;4.被告浙江佳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525040.66元,以及以本金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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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
7 |
(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应诉公告(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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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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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一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914411700592438523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一、(2017)粤1972民初12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保全告知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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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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