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资市监处〔2020〕33号 | 资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裁量细则第(一)项:“(一)减轻处罚裁量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减轻处罚。决定予以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合计3045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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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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