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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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倪荣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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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0民终841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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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3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赵成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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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0民终840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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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3 |
3 |
倪荣与黄晓臻、奚鸿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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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029民初6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倪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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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17 |
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与韦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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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7民初1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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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25 |
5 |
韦菲与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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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26民初535号 | 物权确认纠纷 |
原告-韦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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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20 |
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竹凤村周追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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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002民初2817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竹凤村周追村民小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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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5 |
7 |
倪荣与黄晓臻、奚鸿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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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029民初6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倪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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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0 |
8 |
赵成珠与黄晓臻、奚鸿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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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029民初60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赵成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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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0 |
9 |
梁福业、韦英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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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9民辖终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梁福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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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08 |
10 |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那樟村委那深坡村民小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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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2民初42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那樟村委那深坡村民小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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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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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桂0102民初24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被告- 谢㛃担保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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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9-11-05 |
2 | (2019)桂10民终725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 赵成珠 被上诉人- 黄晓臻 奚鸿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高峰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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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7 | 2019-07-25 |
3 | (2018)桂1029民初593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倪荣 被告- 奚鸿运 黄晓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高峰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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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 | 2018-12-30 |
4 | (2018)桂1029民初59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赵成珠 被告- 奚鸿运 黄晓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高峰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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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 | 2018-12-30 |
5 | (2018)桂1103民初255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被告- 贺州市中林林业开发中心 贺州市平桂区水口镇水车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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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9-09 |
6 | (2018)桂1103民初259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被告- 贺州市中林林业开发中心 贺州市平桂区大平瑶族乡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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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8-09-09 |
7 | (2018)桂1029民初59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赵成珠 被告- 黄晓臻 奚鸿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高峰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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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G68 | 2018-06-26 |
8 | (2018)桂1029民初593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倪荣 被告- 黄晓臻 奚鸿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高峰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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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G68 | 2018-06-26 |
9 | -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被告- 陆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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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10 | -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被告- 陆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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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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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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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36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黄祖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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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黄祖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364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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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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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33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兰秀芳 陈锡金 陈龙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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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锡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陈龙光、兰秀芳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334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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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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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9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徐进才 莫柳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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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与被告徐进才、莫柳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提起上诉,同时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95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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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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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8442、84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被告- 秦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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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诉被告南宁市全航工贸、第三人秦誉人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102民初8442、84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参加讼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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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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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1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永忠 曾惠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被告- 玉鼎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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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2民初172号原告黄永忠、曾惠与被告玉鼎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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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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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89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康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被告- 黄兴宁 广西南宁波派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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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3民初8931号广西康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3月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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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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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8786、8788、8789、8795、8799、8801、8802、8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 被告- 侯捷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覃嘉 黄春春 白晓松 冯昌武 潘应夏 石凤贵 张丽 黄华 蒙敏 白晓锋 罗燕 白晓东 蓝贵 白晓忠 欧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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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2月11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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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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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6289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被告- 卢宝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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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与被告卢宝埠居间合同纠纷(2020)桂0102民初628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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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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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9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徐进才 莫柳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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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诉被告你们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95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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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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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55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杨淘 苏伟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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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桂0103民初55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苏伟波、杨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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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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