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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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忠国、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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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101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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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7-05 | 2016-12-05 |
| 2 |
黄忠国与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恒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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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水民三初字第3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忠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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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15-06-01 | 2016-08-03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5)杭滨执民字第01401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11 | 详情 |
| 2 | (2013)杭萧执民字第08343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3-10-2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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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鲁仁良 被告- 来浩祥 黄建芳 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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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9-3号来浩祥、黄建芳、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仁良诉被告来浩祥、黄建芳、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来浩祥、黄建芳返还鲁仁良返还借款300万元;来浩祥、黄建芳支付鲁仁良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2年7月18日止的借款利息36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借款3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上述款项限来浩祥、黄建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来浩祥、黄建芳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680元,由来浩祥、黄建芳负担,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4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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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6 |
| 2 |
(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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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鲁仁良 被告- 来浩祥 黄建芳 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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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9-2号来浩祥、黄建芳、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仁良诉被告来浩祥、黄建芳、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2年2月18日09时3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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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
| 3 |
(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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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鲁仁良 被告- 来浩祥 黄建芳 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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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9-1号来浩祥、黄建芳、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仁良诉被告来浩祥、黄建芳、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鲁仁良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来浩祥、黄建芳返还借款300万元,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6万元;支付自2012年7月19日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并由杭州祥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12月4日13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培生、郑林兔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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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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