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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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天狐服饰织造(中国)有限公司与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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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0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圣天狐服饰织造(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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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8-28 | 2017-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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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581民初50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圣天狐服饰织造(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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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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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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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0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圣天狐服饰织造(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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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6282931XE):本院受理原告圣天狐服饰织造(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圣天狐服饰织造(中国)有限公司加工款12165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33.04元,由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承办法官:王雅稚书记员:林巧膑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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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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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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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0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圣天狐服饰织造(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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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628931XB):本院受理原告圣天狐服饰织造(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5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圣天狐服饰织造(中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121652元及支付以121652元为基数,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加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8月10日9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三日承办法官:王雅稚书记员:林巧膑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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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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