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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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富环罚[2018]第392号 |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 |
富环罚[2018]第392号2018年10月18日,杭州市富阳区环保局江南环保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经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系工业污水处理企业,经环保审批、验收,于2011年11月正式投入运行。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当事人所属大源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执行《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浙DHJB-2001)第二时阶段标准。2014年10月起执行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COD≦60mg/L、总氮≦10mg/L、总磷≦0.5mg/L。2018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污水处理运行正常,对标排口排放的尾水进行采样,经杭州市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为78mg/L、总氮为25.7mg/L。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表3制浆和造纸联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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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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