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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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福中医疗高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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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11民初22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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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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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敏与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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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执47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范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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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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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1范敏与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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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2民初118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范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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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7-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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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公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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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4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公责任公司起 当事人- 福中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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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公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7-1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406号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公责任公司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5448元,由被告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七月五日承办法官:应良华联系电话:025-8376866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吴婉容诉被告余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李明诉被告滕春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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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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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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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40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起 被告- 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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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3-2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406号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应良华联系电话:025-8376866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林可望诉被告吴宗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韩志辉诉被告贾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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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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