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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经汇通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818号第一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7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4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陈友禄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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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213民初1501号 劳动争议

    原告-陈友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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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9-30
    2

    武平县下坝邱朝安加油站与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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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213民初2924号 合同纠纷

    原告-武平县下坝邱朝安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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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11
    3

    王国钦、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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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3民初468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国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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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9-27
    4

    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与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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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5民初1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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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1-05-06
    5

    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柯宗耀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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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执180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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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0-12-09
    6

    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柯宗耀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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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执176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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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0-12-09
    7

    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柯宗耀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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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执183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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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0-12-09
    8

    彭丽娟、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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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213执792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彭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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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11-04
    9

    钟美玉、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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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213执568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钟美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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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020-07-22 2020-08-28
    10

    韩轶越、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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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213执489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韩轶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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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020-07-17 2020-07-23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合同纠纷

    被告-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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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G87 2020-11-08
    2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细花 被告-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南安市金淘镇晨光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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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G68 2020-07-19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沪0105执1836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18 详情
    2 (2020)沪0105执1806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14 详情
    3 (2020)沪0105执1765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13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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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3民初467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林溢芳 被告- 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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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02-08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0)闽0503民初4676号原告林溢芳与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溢芳“中经电商-福建”车主生活权益电子卡余额905元;二、被告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中的271.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溢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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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2

    [裁判文书]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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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3民初468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王国钦 被告- 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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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国钦与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国钦“中经电商-福建”车主生活权益电子卡余额4180元;二、被告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25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国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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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3

    [裁判文书]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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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3民初467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林溢芳 被告-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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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0)闽0503民初4676号原告林溢芳与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溢芳“中经电商-福建”车主生活权益电子卡余额905元;二、被告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中的271.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溢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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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1
    4

    [裁判文书]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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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3民初468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王国钦 被告-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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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国钦与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国钦“中经电商-福建”车主生活权益电子卡余额4180元;二、被告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25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国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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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5

    原告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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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5民初1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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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0)闽0525民初1846号原告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25民初1846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油款51561.41元及其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0元,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负担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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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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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王国钦 被告-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晚报新媒体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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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国钦与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晚报新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返还原告“中经电商-福建”车主生活权益电子卡余额款项人民币4180元;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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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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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林溢芳 被告-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晚报新媒体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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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溢芳与被告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晚报新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返还原告“中经电商-福建”车主生活权益电子卡余额人民币905元;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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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8

    原告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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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5民初1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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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永春石鼓新陆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25民初184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9日16时30分在永春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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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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