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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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永康与李万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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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676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欧阳永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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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3-30 |
2 |
谢伟国与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陈柱名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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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7341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谢伟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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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6-20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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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执3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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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8-15 |
4 |
陈柱名与谢伟国、李桦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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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703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陈柱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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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2-23 | 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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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安与唐先英、蒲泓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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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9160号 | 共有纠纷 |
原告-王守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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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1-14 | 2019-01-31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吴连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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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执2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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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20-12-21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与田泞蓉、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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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353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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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05 00:00:00 | 2019-01-22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与刘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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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35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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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4-02 | 2018-09-18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甘杨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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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执1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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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19-08-12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与邹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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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2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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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0-16 | 2018-03-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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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84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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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4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被告- 谭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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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诉谭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海平,吴志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兆诗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谭云龙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583.35元及利息(含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利息共计860.77元,之后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清偿之日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谭云龙承担。3、判令被告谭云龙赔偿申请人律师费4731元。4、被告谭云龙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72号402房【他项权证编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0013692】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合计为:56175.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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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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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71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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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7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被告- 张军浩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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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诉张军浩、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张军浩、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军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清偿贷款本金586320.6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正常利息为14310.80元、罚息为53.9元、复利为142.34元;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4.8%加108基点计算,罚息、复利分别以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108基点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108基点上浮50%计算,并于每年1月1日最近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108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二、若被告张军浩逾期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对被告张军浩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翠亨大道98号山海郡花园2期1组团96幢3204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2257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军浩的上述债务在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军浩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9.55元(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张军浩、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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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3 |
(2020)粤2071民初26748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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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被告- 王红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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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诉王红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王红风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红风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贷款本金521320.43元、利息9939.2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对被告王红风提供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捷路28号雅景花园2区19幢1303房的抵押物【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66141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9083.2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王红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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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4 |
(2020)粤2071民初267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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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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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诉王红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毅,熊国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王红风向原告忠于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偿还贷款本息528325.56元,其中本金524378.48元,罚息、复利、利息共计3947.08元(暂计至2020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2、原告对被告王红风提供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捷路28号雅景花园2区19幢1303房的抵押物(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66141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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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5 |
(2020)粤2071民初167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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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7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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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诉张军浩、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唐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道红,吴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兆诗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第一被告张军浩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偿还贷款本息600955.37元,其中本金586320.61元,罚息、复利、利息共计14634.76元(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2、原告对第一被告张军浩提供的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翠亨大道98号山海郡花园2期1组团96幢3204房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22572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第二被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处分第一被告张军浩抵押物后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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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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