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地税稽罚〔2016〕59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6〕59号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宁波海诚电器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崔华波违法事实: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以汽油发票报销形式发放补贴,2012年报销金额计3000.00元,2013年报销金额计148144.00元,2014年报销金额计154075.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8月2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9751.44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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