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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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异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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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异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童乐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互联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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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异2号林素玲、深圳互联心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尚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人蒋天河申请追加你们作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9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彭日升为(2020)粤0309执374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人民币70万元范围内对深圳童乐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林素玲为(2020)粤0309执374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人民币24万元范围内对深圳童乐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深圳互联心集团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9执374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人民币3万元范围内对深圳童乐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尚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0)粤0309执374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人民币3万元范围内对深圳童乐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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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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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异2号文书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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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异2号 | - |
当事人- 深圳互联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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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异2号彭日升、深圳互联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蒋天河向本院申请追加彭日升、林素玲、深圳互联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尚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执行人一案,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法律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你方可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周灵0755-2105024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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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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