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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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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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4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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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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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15190号原告广州市幸昌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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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5190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幸昌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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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5190号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幸昌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519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幸昌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38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由被告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539992962021-07-2317:24:39:892(2020)粤0113民初15190号原告广州市幸昌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当事人,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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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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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302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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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302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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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3025号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佣金人民币34015(大写:叁万肆仟零壹拾伍元整);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直至两被告支付完所有款项为止(违约金按拖欠总金34015元,从2020年8月31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上述1-3项共计人民币340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539423662021-05-2720:03:59:547(2021)粤0113民初302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被告,公告,有限公司,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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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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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459号原告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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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4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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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459号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145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佣金65475.5元及利息(以6547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5元,由被告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539344592021-05-2116:54:24:570(2020)粤0113民初11459号原告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广州,公告,当事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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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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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5190号原告广州市幸昌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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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5190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幸昌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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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5190号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幸昌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38800元、违约金2289.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5日,此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538123452021-03-0116:20:52:634(2020)粤0113民初15190号原告广州市幸昌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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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5 |
(2020)粤0113民初11459号原告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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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4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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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459号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立即支付原告佣金65475.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支付拖欠原告佣金所产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被告结算完佣金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支付诉讼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及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537076612020-12-1117:45:41:813(2020)粤0113民初11459号原告广州高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广州众惠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腾广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规定,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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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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