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6)浙0523民初520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 吕忠仁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7-02-24 |
2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被告-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7-01-13 |
3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 吕忠仁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11-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6)浙0523民初5200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523民初520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 吕忠仁 收起
...
展开
|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7-02-24 |
2 |
(2016)浙0523民初5280号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523民初528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学青 被告-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 吕忠仁 收起
...
展开
|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本院受理原告张学青与被告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9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和136590元(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日期为答辩期满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梁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7-01-16 |
3 |
(2016)浙0523民初5200号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523民初520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 吕忠仁 收起
...
展开
|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和违约金371835.6元(以1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暂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18日,并要求法院将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日期为答辩期满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14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6-11-18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