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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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王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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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324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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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1-01 |
2 |
王松与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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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0601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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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2-03 |
3 |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叶铭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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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6953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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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2-30 |
4 |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陈文兴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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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354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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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09-12 |
5 |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代重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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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1385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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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12-23 |
6 |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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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3596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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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20-01-03 |
7 |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浩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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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960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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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12-23 |
8 |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文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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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829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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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1-13 | 2019-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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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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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魏君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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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之一魏君乐: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1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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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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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魏君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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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魏君乐: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9日16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提前15分钟到庭审管理中心处获取具体开庭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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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3 |
(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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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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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魏君乐: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20310号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9日16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提前15分钟到庭审管理中心处获取具体开庭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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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4 |
(2019)粤0304执1354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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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35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文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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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13545号陈文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82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135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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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5 |
(2018)粤0304民初28295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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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8295号之二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文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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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8295号之二陈文兴: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340.4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20由被告负担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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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6 |
(2018)粤0304民初2829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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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8295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文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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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8295号之一陈文兴: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16时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534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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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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