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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15号锦绣广场1座21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0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陈鹏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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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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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姚卫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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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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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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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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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冯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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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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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邱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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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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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苏方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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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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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庞春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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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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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蔡建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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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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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赵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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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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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邱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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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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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2071民初208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邱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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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47 2020-07-30
    2 (2019)粤2071民初208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邱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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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77 2020-01-09
    3 (2016)粤2071民初38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兵头克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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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G66 2017-02-0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240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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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4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陈鹏智 中山市碧涛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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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告陈鹏智、中山市碧涛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陈鹏智、中山市碧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鹏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清偿借款本金899313.1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27日利息(含罚息、复利)27143.16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重新定价日(每年1月1日)最近一个月份公布的同档次LPR加108基点再上浮50%确定】。二、被告陈鹏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支付律师费42258元。三、被告陈鹏智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有权对被告陈鹏智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碧涛花园8期1幢305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57734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中山市碧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鹏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碧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鹏智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4元,减半收取6697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已预交6697元),由被告陈鹏智、中山市碧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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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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