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平综执字〔2019〕826号 |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规定,属于违反市政公用管理类在道路上排放废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建议:对当事人违反市政公用管理类在道路上排放废水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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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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