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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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鄂0322执937号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2 | 详情 |
2 | (2020)鄂0322执834号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8 | 详情 |
3 | (2019)鄂0322执1041号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0 | 详情 |
4 | (2019)鄂0322执1040号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0 | 详情 |
5 | (2019)鄂0322执915号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5 | 详情 |
6 | (2019)鄂0322执841号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2 | 详情 |
7 | (2019)鄂0322执724号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3 | 详情 |
8 | (2019)鄂0322执696号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1 | 详情 |
9 | (2019)鄂0322执169号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7 | 详情 |
10 | (2019)鄂0322执161号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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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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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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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9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慧 联系电话:0311-88706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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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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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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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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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玉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9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慧 联系电话:0311-88706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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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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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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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9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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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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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玉辉 被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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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玉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9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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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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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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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9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慧 联系电话:0311-88706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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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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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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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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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玉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9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慧 联系电话:0311-88706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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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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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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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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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冀0108民初3876号原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慧 联系电话:0311-88706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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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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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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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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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冀0108民初3876号原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裁定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慧 联系电话:0311-88706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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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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