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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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某某与深圳市正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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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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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世斌与深圳市正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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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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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正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金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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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正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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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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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民初2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正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金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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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8-03-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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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1754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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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75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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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7543号李益栋:原告深圳市正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754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087.52元(174.76元*52个月);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专项维修资金826.28元(15.89元*52个月);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3792.03元(以当月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190.65元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按每日万份之五计算当月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应计算至被告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每月违约金单独计算)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以上一至三项暂计13705.8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15时0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七楼大浪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吴助理联系电话:0755-2105039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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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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