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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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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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执99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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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1 |
2 |
吉安市新瑞商贸有限公司、肖敏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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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执290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瑞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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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0 |
3 |
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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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3执6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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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4 |
4 |
广州国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夏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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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执62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国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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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0 |
5 |
蒋国金与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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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财保9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蒋国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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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0-28 |
6 |
吉安市自然资源局、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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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执107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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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22 |
7 |
吉安市吉州区鑫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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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执90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鑫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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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21 |
8 |
邓菊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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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1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菊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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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9-01 |
9 |
吉安市新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肖敏安、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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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初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吉安市新瑞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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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2-03 |
10 |
吉安市自然资源局、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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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行审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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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2-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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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1民初5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被告- 夏国志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邓菊花 崔美纶 夏贤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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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1 |
2 | (2018)粤0111民初5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被告-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龚国华 蒋子威 夏国志 邓菊花 夏贤菁 蒋解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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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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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1执1229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9 | 详情 |
2 | (2020)粤0111执625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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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蒋解放、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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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1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夏贤菁 蒋解放 夏国志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龚国华 蒋子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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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1208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夏贤菁: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蒋解放、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1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邓菊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菊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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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2 |
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蒋解放、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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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1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夏贤菁 蒋解放 夏国志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龚国华 蒋子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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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1208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夏贤菁: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蒋解放、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邓菊花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8时45分-10时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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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3 |
3 |
(2018)粤0111民初522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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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5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被告-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龚国华 蒋子威 夏国志 邓菊花 夏贤菁 蒋解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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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1民初5222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夏贤菁: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四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11民初5222号案上诉状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仙苑直街自编222号江高法庭联系人:纪助理电话:020-37050206532762982020-04-0915:29:28:968(2018)粤0111民初522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夏贤菁,有限公司,物流,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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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4 |
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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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5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夏贤菁 崔美纶 夏国志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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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582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8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夏国志向农商行空港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给付利息(以9292978.76元为本金,利息从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上诉费3504.85元,由上诉人邓菊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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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5 |
(2018)粤0111民初5222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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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5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被告-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龚国华 蒋子威 夏国志 邓菊花 夏贤菁 蒋解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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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1民初5222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邓菊花、夏贤菁:本院受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给付借款本金12013868.75元及利息(以12013868.75元为本金,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对被告夏国志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春兰二街3号702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8463号]及夏贤菁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悦沐二街2号702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2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40.5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共同负担,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笔迹鉴定费23123元由被告蒋子威负担,指印鉴定费22223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仙苑直街自编222号江高法庭联系人:纪助理电话:37050206530083412020-01-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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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6 |
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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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5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夏贤菁 崔美纶 夏国志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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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582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邓菊花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14时15分-15时30分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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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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