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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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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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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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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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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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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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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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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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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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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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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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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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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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成都市龙泉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隆富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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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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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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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4民初5298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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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52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何洪梅 曾竹荣 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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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298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25258.78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年利率4.35%、违约金按年利率11.25%分别以20635.81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以21384.92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以1799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以1866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以324571.3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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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2 |
(2019)川0104民初4474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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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44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何洪梅 曾竹荣 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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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474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31093.19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年利率4.35%、违约金按年利率12.0713%分别以18057.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以18045.6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以16306.5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以18041.6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以17475.2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以18049.6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以17475.2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以18017.46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以18017.4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以47160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10月27日起至担保费清偿之日止以担保费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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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3 |
(2019)川0104民初5298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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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52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何洪梅 曾竹荣 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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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298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425258.78元。2、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496元及资金利息12178元(违约金按年利率11.25%自2018年1月29日、2018年2月23日、2018年3月22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5191元;资金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1月29日、2018年2月23日、2018年3月22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8月29日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178元)。3、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反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即320000元。以上合计788932.78元。4、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13:30分在本院水井坊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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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4 |
(2019)川0104民初4474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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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44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何洪梅 曾竹荣 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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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474号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631093.19元。2、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833元及资金利息9939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21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4833元;资金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21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939元)。3、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2000元及违约金17404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7404元)。4、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反担保款项10%的违约金,即260000元;以上合计1025269.19元。5、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晨农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13:30分在本院水井坊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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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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