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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方物联

    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之二号正阳大厦1901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鹤山市自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民再40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鹤山市自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6-15
    2

    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渝05民辖终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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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26
    3

    鹤山市自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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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58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鹤山市自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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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07 2020-12-20
    4

    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蔡佳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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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1民初34410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蔡佳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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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11-14 2020-07-24
    5

    鹤山市自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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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84民初11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鹤山市自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9-08-13 2020-02-14
    6

    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17民初68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19-07-30 2019-10-04
    7

    鹤山市自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粤0784执保255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鹤山市自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9-04-11 2019-06-04
    8

    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17民初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19-01-01 2019-05-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117民初680号原告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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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7民初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7民初680号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173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826元(以3217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12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从2018年12月11日计至2019年1月10日为4826元);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转换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524952632019-02-2815:23:31:631(2019)粤0117民初680号原告广东炜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摩方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依法,被告,原告,开庭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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