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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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保华石化有限公司、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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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14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保华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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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16 |
2 |
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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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712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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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28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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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3执13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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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03 |
4 |
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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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复3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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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0-28 |
5 |
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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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3执异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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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1-10 |
6 |
吴秀、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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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6执恢651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吴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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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9-15 |
7 |
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富顺县黄葛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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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执复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黄葛塑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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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7-17 |
8 |
成都鼎弘优创投资中心、张玉兰、吴艾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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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恢46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弘优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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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7-16 |
9 |
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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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3民初142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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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9-18 |
10 |
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成都聚威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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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6执异11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异议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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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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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民初11084号案件原告陈三军与被告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玉兰、吴艾、叶大为、尹崇源、刘校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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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10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三军 被告- 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张玉兰 吴艾 叶大为 尹崇源 刘校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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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1084号案件原告陈三军与被告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玉兰、吴艾、叶大为、尹崇源、刘校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1、被告2和被告3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1、被告2和被告3自2018年6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时约为4万元),以上两项本息合计为人民币54万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2和被告3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4、被告5和被告6对被告1、被告2和被告3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1楼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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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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