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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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翡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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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682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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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5-10 |
2 |
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百乐钟表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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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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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彭旭、韩拯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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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彭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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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霖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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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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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翡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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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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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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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9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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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9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霖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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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985号东莞市霖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霖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76414.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共计276414.7元。]、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1号坪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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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2020)粤0307执168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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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68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翡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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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16820号东莞市翡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翡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307民初7093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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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3 |
(2020)粤0307执168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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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68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翡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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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16820号东莞市翡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0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168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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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4 |
(2020)粤0307民初709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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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翡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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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093号东莞市翡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西湖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东莞市翡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70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2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坪地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日注:本公告已于2020年7月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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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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