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桐综执罚字〔2018〕第(0368)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14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与杨家门路交叉口南侧占用长7米、宽2米,面积为14平方米的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被处罚单位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职务证明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职务证明1份,证实被处罚单位和委托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职务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1份、图片资料2份和现场示意图1份,证实被处罚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现场情况等事实。4、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证实被处罚单位于2018年5月22日14时,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与杨家门路交叉口南侧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违法事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处罚单位对上述证据材料无异议,且在案发后至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桐综执罚告字〔2018〕第0368号},均未提出相关证据和其他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故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一日内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梧桐支行(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38号),账号:12040754290000299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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