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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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晶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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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1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晶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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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7-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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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130号广州晶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巍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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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1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晶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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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130号李巍:本院受理广州晶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8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晶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441元;二、被告李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晶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由被告李巍负担(原告广州晶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880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向本院交付)。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2426872020-04-0115:44:36:0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2019)粤0106民初38130号广州晶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巍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李巍: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电话:020-830088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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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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