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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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公路罚[2020]03(41)10021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95220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成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9月16日17时00分车号为浙B95220的车辆行驶在X029通途西路通途西路3K+300K大隐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5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2220千克,超限222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2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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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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