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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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嘉亨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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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03民初13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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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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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雷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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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恢53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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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13 |
3 |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月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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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25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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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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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后显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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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36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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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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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知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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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2561号之二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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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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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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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特2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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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17 |
7 |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知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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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2561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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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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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缪力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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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1民初16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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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8 |
9 |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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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39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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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8 |
10 |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双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广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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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1625号之二 | 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广电) |
申请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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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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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67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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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6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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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679号吴凡清: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凡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凡清向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498.58元;二、被告吴凡清向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127.71元为基数,计算公式为:127.71元×年利率/365×违约天数,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应交费次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城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元,由被告负担4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49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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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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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89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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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89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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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8995号孙超:本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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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3 |
(2021)粤0307民初289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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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89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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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8993号胡日昌:本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日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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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4 |
(2021)粤0307民初289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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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89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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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8989号李玲华:本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玲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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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5 |
(2021)粤0307民初289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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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89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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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8988号符兰英:本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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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6 |
(2021)粤0307民初289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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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899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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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8991号魏文军:本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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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7 |
(2021)粤0307民初289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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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89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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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8990号余海浪:本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海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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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8 |
(2021)粤0307民初289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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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89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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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8992号张秉秋:本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秉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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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9 |
(2021)皖0202民初5609号盛大双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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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56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盛大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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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5609号盛大双:我院受理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大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0398.4元(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91.12元及违约金3173.75元(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以上各项合计15463.2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利息损失及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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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10 |
(2021)粤0307民初198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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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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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87号胡才有: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才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才有向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9011.15元;二、被告胡才有向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费324.54元;三、被告胡才有向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水费总额为基数,计算公式为:物业管理费水费总额×年利率/365×违约天数,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逾期次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城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行承担1元,被告负担5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55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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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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