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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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环开化罚字〔2021〕3号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 |
2021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未在生产。该公司建设项目为《年产200吨植物提取物及食品添加剂技改项目》,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已部分建设,已安装了搅拌罐等生产设备,并正在建设污水处理池。经调查,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总投资额为12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公司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项目,应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经审批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已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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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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