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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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与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洛阳美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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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李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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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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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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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李莹 被告- 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美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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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洛阳美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莹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1.立即赔偿因房屋漏水给原告已造成经济损失共48406.4元(2018年1月1日前),具体内容附清单;2.限期内对房屋内地暖、上下水管、外墙保温等有可能引起房屋漏水地方重新铺设;3.承担房屋重新装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具体数额以实际产生为准;4.限期内未修复完成,原告新产生的物业费由其承担,房屋租赁费3倍赔偿,另行支付给原告;5.对原告房屋承担自修复之日起5年的质量保证责任;二、判令被告洛阳美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同时装修方案应经原告同意并由原告全程监督装修;三、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22刊登日期:2018-07-05上传日期:2018-0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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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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