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和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泉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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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31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泉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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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20 |
| 2 |
东莞市和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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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39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和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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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 3 |
东莞市和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祚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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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和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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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9-2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执143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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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39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和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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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3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祚明)更新时间:2020-12-01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4394号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祚明: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和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祚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一、支付加工报酬26220元、逾期付款利息1827.73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迟延履行利息100.95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7.42元和本案执行费329元,合计28955.1元;二、被执行人李祚明对上述加工报酬和逾期付款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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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 2 |
(2020)粤1972执14394号《限制消费令》(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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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39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和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李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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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394号《限制消费令》(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祚明)更新时间:2020-12-01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4394号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祚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和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钠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祚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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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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