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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骏强贸易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乐从大道东B270号星光广场D座62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7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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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异4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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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0-12-24
    2

    黄军志、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泓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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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执2026号之七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军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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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3 2020-12-30
    3

    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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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执异2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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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6-22 2020-01-01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郭满锦、佛山市顺德区立信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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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执10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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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7-11 2018-11-20
    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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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27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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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08 2018-12-2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与佛山市粤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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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64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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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4-04 2018-08-02
    7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实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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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执异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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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1-18 2018-07-18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岑树添、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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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顺法执字第84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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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12-20 2018-06-21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众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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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31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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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10-26 2019-03-07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佛山市粤亿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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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64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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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10-20 2018-08-02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 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泓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虹物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乘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升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瀚兴金属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登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登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聚源物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亿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柏霖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陈新辉 陈柱波 卢启威 周子登 何健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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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4
    2 (2017)粤0606民初31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众日贸易有限公司 陈柱波 陈爱琼 陈妙妍 何健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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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1-03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众日贸易有限公司 陈柱波 陈爱琼 陈妙妍 何健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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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12-07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众日贸易有限公司 陈柱波 陈爱琼 陈妙妍 何健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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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3-27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5)佛顺法执字第8491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8-06 详情

    送达公告1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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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冰 周永天 陈柱波 陈爱琼 岑树添 陈敏莉 龙锡池 叶沛坚 张淑仪 叶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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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二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龙锡池、张淑仪、岑树添、陈敏莉: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上诉状。陈柱波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第八项,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陈柱波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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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2

    (2020)粤0604执异48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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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异482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亿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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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异482号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粤亿贸易有限公司、陈柱波、陈爱琼、何健堂、陈爱冰、岑志强:关于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48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3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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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3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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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冰 周永天 陈柱波 陈爱琼 岑树添 陈敏莉 龙锡池 叶沛坚 张淑仪 叶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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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31.79元及罚息(以4991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6%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0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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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4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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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周永天 龙锡池 岑树添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陈柱波 陈敏莉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叶深 张淑仪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琼 叶沛坚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陈爱冰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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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31.79元及罚息(以4991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6%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0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四、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五、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6.9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86.9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86.9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六、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七、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49371.85元及利息(以9849371.85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八、被告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龙锡池、叶沛坚、叶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七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诉讼费等);九、被告陈爱冰、陈敏莉、张淑仪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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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5

    (2019)粤0606民初18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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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8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陈楚云 黎海辉 陈钟涵 何燕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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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本院受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25999989.97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16年1月5日利息总计2342125.07元,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二、被告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602房(产权证号:0311019045)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601房(产权证号:0311019043)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9126.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34126.64元(已由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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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30
    6

    (2018)粤06民初2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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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冰 周永天 陈柱波 陈爱琼 岑树添 陈敏莉 龙锡池 叶沛坚 张淑仪 叶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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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90031.79元及罚息1911594.65元(罚息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090031.79元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罚息);2.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98379.17元、罚息819325元、复利54179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按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6%再上浮50%计算罚息,并以利息198379.17元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3.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86.9万元及利息428167.67元、罚息1571484.10元、复利97955.8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86.9万元按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再上浮50%计算罚息,并以利息428167.67元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4.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贴现票款500万元和利息36525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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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3
    7

    (2019)粤0606民初18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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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8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陈楚云 黎海辉 陈钟涵 何燕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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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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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8

    (2019)粤0606执异2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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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执异2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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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琼、陈柱波、张淑仪、陈爱冰、周永天:关于本院在执行(2015)佛顺法执字第849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叶沛坚、何健堂、叶深、岑树添、陈爱琼、龙锡池、陈柱波、张淑仪、陈敏莉、陈爱冰、周永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作出(2019)粤0606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606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849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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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2
    9

    (2019)粤0606民初18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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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8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陈楚云 黎海辉 陈钟涵 何燕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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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999989.97元,暂计至2018年10月20日支付利息及罚息11465338.88元;2018年10月20日后,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罚息9.9%支付罚息,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2、判令被告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陈楚云、黎海辉、陈钟涵、何燕珊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需各原告清偿的债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陈楚云、黎海辉的提供的抵押物在变现所得8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被告陈钟涵、何燕珊提供的抵押物在变现所得8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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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6
    10

    (2018)粤06民初65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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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 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泓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虹物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乘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升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瀚兴金属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登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登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聚源物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亿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柏霖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陈新辉 陈柱波 卢启威 周子登 何健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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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65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虹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乘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升锴贸易有限公司、卢启威: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泓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泓润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虹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华虹公司”)、佛山市万乘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万乘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升锴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升锴公司”)、佛山市瀚兴金属有限公司(下称“瀚兴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登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登业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登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登峰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聚源物资有限公司(下称“聚源公司”)、佛山市富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富源公司”)、佛山市粤亿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粤亿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骏强公司”)、佛山市钜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钜德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新公司”)、佛山市富航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富航公司”)、佛山市柏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柏霖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德翔公司”)、陈新辉、陈柱波、卢启威、周子登、何健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泓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19829899.2元和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2018年9月12日的利息为20390664.01元,罚息为8088518.19元、利息的复利为3506191.18元;2.自2018年9月13日起以贷款本金119829899.2元和所欠利息20390664.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在最高本金余额7688208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泓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号104、111、132室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粤房地建抵登江门字第0114009164、0114009171、011400919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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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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