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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7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刘先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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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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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祁现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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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上诉人-祁现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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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郭保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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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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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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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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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闫某、刘正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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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闫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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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吴述正、张欢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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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吴述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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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威、王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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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王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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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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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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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林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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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林丽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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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闫国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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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闫国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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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3民初348号原告林璋与被告王改青、韩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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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3民初3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林璋 被告- 王改青 韩卫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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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348号王改青、韩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璋与被告王改青、韩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全部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96234.98元(48117.55元/年×10年×20%);医疗费46671.49元;鉴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00元/天×17天);后续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营养费3000元(医嘱加强营养);交通费1000元(法院酌定),前述合共202406.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1拒绝调解应承担更高比例诉讼受理费。上述案件现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五法庭(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联系方式:杨海燕、伍燕燕83006091、83005999。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537702932021-01-2617:39:19:494(2021)粤0103民初348号原告林璋与被告王改青、韩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诉讼,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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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2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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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0725民初51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当事人-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焦继江 李海生 和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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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继江、李海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诉你二人和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725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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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3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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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当事人-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被告- 焦继江 李海生 和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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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继江、李海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诉你二人和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二人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法院(新址512室)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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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4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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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526民初74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张守州 被告- 王振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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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秋:原告张守州诉被告王振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26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滑县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23刊登日期:2019-03-05上传日期:2019-03-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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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5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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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49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方映华 被告- 方锦钦 余平英 李志刚 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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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4901号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映华与被告方锦钦、余平英、李志刚、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民初490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方映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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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2
    6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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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49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方映华 被告- 方锦钦 余平英 李志刚 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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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4901号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映华诉被告方锦钦、余平英、李志刚、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吕美丽与人民陪审员胡孝珍、张立春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吕美丽担任审判长,并定于2018年12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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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7

    (2018)粤0112民初861号原告杨剑波诉被告徐在礼、武守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及你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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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86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杨剑波 被告- 徐在礼 武守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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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861号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剑波诉被告徐在礼、武守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及你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上诉期内,被告徐在礼于2018年8月20日因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告徐在礼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2018)粤011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温洁静联系电话:82112534522786522018-08-2116:27:21:581(2018)粤0112民初861号原告杨剑波诉被告徐在礼、武守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及你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民初,请求,公告,上诉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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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1
    8

    (2018)粤0112民初861号原告杨剑波诉你与徐在礼、武守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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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86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杨剑波 被告- 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徐在礼 武守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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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861号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粤0112民初861号原告杨剑波诉你与徐在礼、武守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在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剑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7473.98元;二、驳回原告杨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7.8元,由原告杨剑波负担4827元,被告徐在礼负担3930.8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4378.9元,限原告杨剑波与被告徐在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分别缴纳448.1元和393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八日522642522018-08-0817:02:49:256(2018)粤0112民初861号原告杨剑波诉你与徐在礼、武守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剑波,判决,徐在礼,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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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8
    9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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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49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方映华 被告- 方锦钦 余平英 李志刚 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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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4901号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映华诉被告方锦钦、余平英、李志刚、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方锦钦、余平英、李志刚、郑州大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093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吕美丽与人民陪审员胡孝珍、张立春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吕美丽担任审判长,并定于2018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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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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