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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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水梅、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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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恢6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龙水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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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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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水梅、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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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51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龙水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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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0-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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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异3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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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39号之一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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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339号之一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人郭晶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20)粤0304执9366号案件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未缴纳出资金额2500万元的范围内,被申请人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未缴纳出资金额2500万元的范围内,被申请人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未缴纳出资金额2400.04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申请人郭晶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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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2021)粤0303执异1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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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异10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 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喜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同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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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异104号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喜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20)粤0303执503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喜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3执5035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喜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3执503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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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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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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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39号 | - |
当事人- 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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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339号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人郭晶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0)粤0304执9366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0)粤0304执936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各二份,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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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4 |
(2020)粤0304执异516号听证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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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516号 | - |
原告- 龙水梅 当事人- 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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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516号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人龙水梅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执行人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申请人申请事项如下: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0)粤0304执91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听证时间为2020年9月3日14时30分,请在听证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听证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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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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