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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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0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与被告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骆斌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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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0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 被告- 骆斌斌 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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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07号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骆斌斌(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12203377):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与被告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骆斌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支付货款14,39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4,392.5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骆斌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负担84元,被告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骆斌斌共同负担12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540283602021-08-2015:15:00:0(2021)粤0113民初10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与被告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骆斌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广州市,骆斌斌,公告,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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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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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0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与被告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骆斌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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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0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 被告- 骆斌斌 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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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07号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骆斌斌(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12203377):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与被告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骆斌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4392.5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2时5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538026462021-02-2216:28:27:974(2021)粤0113民初10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昊泺服装加工厂与被告广州市平凡服饰有限公司、骆斌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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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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