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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天传媒

    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2层206房(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冯志禹、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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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执16524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冯志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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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16
    2

    梁施、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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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执1652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梁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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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16
    3

    邵琳莹、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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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执23324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邵琳莹
    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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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03-31 2020-04-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106执16524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6-23 详情
    2 (2020)粤0106执16523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6-23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106民初37482号梁施与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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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748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梁施 被告- 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 余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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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7482号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本院受理梁施与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74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施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12488.51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施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500元;三、被告余泳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梁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2073412020-03-1716:30:39:0联系人:杨俊豪、李暨鹏(2019)粤0106民初37482号梁施与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劳动争议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杨俊豪、李暨鹏电话:020-83008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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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2

    (2019)粤0106民初37483号冯志禹与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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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748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冯志禹 被告- 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 余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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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7483号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本院受理冯志禹与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7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冯志禹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2787.36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冯志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385.06元;三、被告余泳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志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2072942020-03-1716:28:28:0联系人:杨俊豪、李暨鹏(2019)粤0106民初37483号冯志禹与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劳动争议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广州凌天传媒有限公司、余泳: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杨俊豪、李暨鹏电话:020-83008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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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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