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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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耀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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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999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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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14 |
2 |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金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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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981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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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14 |
3 |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进科、孔祥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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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1033号一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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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1 |
4 |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庞中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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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911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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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14 |
5 |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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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30530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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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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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雪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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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55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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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7-14 |
7 |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符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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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96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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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11 |
8 |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德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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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62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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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13 |
9 |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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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742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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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5-26 |
10 |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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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17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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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7-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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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民终56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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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56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黄云贵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何华 赵芳芳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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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5685号何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云贵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华、赵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5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50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50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5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黄云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68893元及相应违约金(以1688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14.03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4.03元,上诉人黄云贵负担1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37.86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14元,上诉人黄云贵负担3323.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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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2 |
(2019)粤0606民初150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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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吉厚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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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厚润、何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厚润、第三人丁俊、何华、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150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吉厚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632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未付购车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吉厚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5.3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98.3元,被告吉厚润负担338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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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3 |
(2019)粤0606民初150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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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于凤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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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凤涛、何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凤涛、第三人张高坤、何华、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150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于凤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5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未付购车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凤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86.3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6.32元,被告于凤涛负担341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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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4 |
(2019)粤0606民初150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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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0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唐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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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益浩、何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骑峰、第三人陈益浩、何华、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150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唐骑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未付购车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唐骑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6.21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1.21元,被告唐骑峰负担176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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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5 |
(2019)粤0606民初150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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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黄云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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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云贵、第三人赵芳芳、何华、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黄云贵不服判决,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因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5068号民事上诉状。被告黄云贵上诉状请求:请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19)粤0606民初1506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改判上诉人黄云贵无需向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提交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答辩状。超过上诉答辩期间本院将本案移交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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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6 |
(2019)粤0606民初150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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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于凤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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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凤涛:本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凤涛、第三人张高坤、何华、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另定于2020年3月9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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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7 |
(2019)粤0606民初150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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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吉厚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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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厚润:本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时利和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厚润、第三人丁俊、何华、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另定于2020年3月9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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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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