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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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3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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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39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粤深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 陈汉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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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粤深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汉金,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粤深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20639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粤深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077.23元,由原告深圳市粤深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42.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435.1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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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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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3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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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39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粤深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陈汉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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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粤深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汉金、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39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汉金、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损失51089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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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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