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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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温平阳、陈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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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0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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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4-09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陈晓阳、邢卡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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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6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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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8 |
3 |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荣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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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4618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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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7-16 |
4 |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荣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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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180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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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3-05 |
5 |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育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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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59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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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6-29 | 2019-07-03 |
6 |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聪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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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586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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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1-24 | 2019-02-15 |
7 |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纪荣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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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67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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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9-02-15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林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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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24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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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9-28 00:00:00 | 2018-10-16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蔡育军、黄丽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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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6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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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5-07 | 2018-09-18 |
10 |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纪荣彪、洪惠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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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628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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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2-31 | 2018-01-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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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367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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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6-26 |
2 | (2018)闽0581民初6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蔡育军 黄丽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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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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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蔡超媚、蔡鸿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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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1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蔡超媚 蔡鸿妹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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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蔡超媚(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3****2109)、蔡鸿妹(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2****20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被告蔡超媚、蔡鸿妹、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13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蔡超媚、蔡鸿妹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724581.7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32080.44元,本息合计756662.21元(暂计至2021年1月11日),及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规则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蔡超媚、蔡鸿妹立即配合办理位于石狮市宝岛路中骏·天誉6幢1803单元的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3.上述所涉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上述所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被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日承办法官:杨少婷联系电话: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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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温平阳、陈玉霞、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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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0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温平阳 陈玉霞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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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温平阳(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1553)、陈玉霞(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5024)、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被告温平阳、陈玉霞、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0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温平阳、陈玉霞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628,444.52元(截止到2020年6月27日),及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2.判令被告温平阳、陈玉霞立即配合办理位于石狮市宝岛路中骏·天誉6幢1503单元的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3.上述所涉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上述所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七日承办法官:杨少婷联系电话: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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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邢卡莎、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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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6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陈晓阳 邢卡莎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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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邢卡莎(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89****0042)、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被告陈晓阳、邢卡莎、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6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晓阳、邢卡莎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749590.28元、利息、罚息2977.58元,合计752567.86元(暂计至2020年6月9日),及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陈晓阳、邢卡莎立即配合办理位于石狮市宝岛路中骏·天誉8幢2003单元的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3.上述所涉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判令原告有权对上述所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杨少婷联系电话:0595-886173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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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4 |
[裁判文书]蔡育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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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59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蔡育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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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蔡育军(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4****2032):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育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法院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59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8元,减半收取计11504元,由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的次日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承办法官:吴志生书记员:林莹莹联系电话:0595-88617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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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蔡育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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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59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蔡育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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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蔡育军(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4****2032):本院受理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育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591号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空白民事答辩状、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6896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190.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6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林莹莹联系电话:0595-88617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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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6 |
[裁判文书]林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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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586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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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聪明(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5****157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聪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聪明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0000645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林聪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0610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5元,由林聪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三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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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3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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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586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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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聪明(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5****157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聪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5869号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变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联系人:杨少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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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8 |
[裁判文书]洪惠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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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67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纪荣彪 洪惠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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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洪惠锦(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4****1521):本院受理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纪荣彪、被告洪惠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67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洪惠锦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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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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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586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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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聪明(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5****157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聪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586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645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6101.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联系人:杨少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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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纪荣彪、洪惠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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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67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纪荣彪 洪惠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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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纪荣彪(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0****1559)、洪惠锦(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4****1521):本院受理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纪荣彪、洪惠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678号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681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7583.8元;3.被告将位于“中骏·天誉”项目第6幢14层1401号房产,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三日内将“中骏·天誉”项目第6幢14层1401号房产返还给原告;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少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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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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