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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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鑫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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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58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鑫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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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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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鑫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重庆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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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75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鑫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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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20-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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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53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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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53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鑫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草原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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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5311号内蒙古草原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海南鑫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草原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琼0108民初932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据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草原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鑫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旅游团款人民币44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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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2 |
(2021)琼0108民初5311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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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53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鑫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草原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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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5311号内蒙古草原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鑫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草原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旅游团款442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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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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