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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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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丽水市括苍路537号(1-3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丽地税稽罚[2018]11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一、违法事实1.2014年取得营业外收入2693243.80元,经审核是长期无法支付或不需支付的款项(用工单位汇入款项的结余),应按代理业缴纳营业税13466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26.35元。2.2014年度共支付外聘培训讲师授课费61300.00元,双方没有雇佣关系,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272.00元。3.2014年度已扣未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8151.24元;少扣少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1184.38元,两项合计49335.62元。4.2015年度少扣少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1196.24元。5.2016年度已扣未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253.13元;少扣少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7976.69元,两项合计:69229.82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1314.66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税行为处以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702.19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2044.27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3,061.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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