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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海江石

    佛山市南海江石公路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60号交通建设大厦大堂、3楼、4楼4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与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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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160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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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06 2018-11-19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与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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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1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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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7-22 2018-11-19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与广东中侨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龙江分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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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民初1059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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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4-10-13 2019-05-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粤06民初1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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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1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 被告- 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梁启鹏 周巧仪 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宝丽达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侨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龙江分局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广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乐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技术服务中心 肇庆市鼎湖区建设项目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桂江公路建设公司 佛山市南海江石公路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工业区建设开发办公室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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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160号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诉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周巧仪、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丽达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侨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龙江分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勒流分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乐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技术服务中心、肇庆市鼎湖区建设项目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江公路建设公司、佛山市南海江石公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工业区建设开发办公室、宿迁市城市管理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尾数为:6672、4559、4234、3665、3607、3569、3390、3324、1797、1510、1414、1142、8152)及相应的《借款展期协议》(具体协议见事实与理由中表格所列)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清还贷款本金65564102.47元,利息5112881.9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要求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含逾期利率、罚息支付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延迟履行,加倍付息),以上两项合计70676984.45元;3.判令被告、梁启鹏、周巧仪、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丽达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中侨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坐落于鹤山市共和镇新材料基地(地号:070101734)拥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机构应收款的债权人俱指托维公司)与龙江分局之间的应收款63970000元,与杏坛镇政府之间的应收款37760000元、与勒流分局之间的应收 收起

    ... 展开
    2017-03-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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