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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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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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执保1357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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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2 |
2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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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民终1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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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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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382民初178号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鸿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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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382民初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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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2-26 |
4 |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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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736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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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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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乳源东阳光电化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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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1751号之二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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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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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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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民初31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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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4-01 |
7 |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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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财保328号 | - |
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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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16 |
8 |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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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民初31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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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31 |
9 |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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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执保3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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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4 |
10 |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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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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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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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异3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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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75号 | - |
当事人- 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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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华、梁宝珠、陆日定:本院在执行(2019)粤0606执24号案件过程中,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唐志华、梁宝珠、陆日定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375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裁定:驳回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唐志华、梁宝珠、陆日定为(2019)粤0606执2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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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2 |
(2020)粤0305执1208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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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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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089号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31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0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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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3 |
(2020)粤06民终49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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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49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刘二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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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4904号刘二贵: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4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8.1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国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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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4 |
(2018)粤0606民初79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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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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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43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4月13日止利息为131269.43元,从2018年4月14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2.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382.29元,由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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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5 |
(2018)粤0606民初196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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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96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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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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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6 |
(2018)粤0606民初79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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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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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43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4月13日止利息为131269.43元,从2018年4月14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2.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382.29元,由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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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7 |
(2018)粤0606民初79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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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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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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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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